首页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管理权限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管理权限 第十六条 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