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 第六章 稽察人员、被稽察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稽察人员、被稽察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对稽察提出的问题,被稽察单位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对整改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稽察办或水利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仍执行原整改或处理意见。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