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79年)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五条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79年) 第十五条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赔偿损失、没收渔获、没收渔具、罚款等处分。凡干部带头怂恿违反本条例的,要追究责任,必要时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对严重损害资源造成重大破坏的,或抗拒管理,行凶打人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坏人的破坏活动要坚决打击,依法惩处。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