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79年) 第六章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7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奖惩 第十四条 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有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国家水产总局、各海区渔业指挥部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应当酌情给予表扬或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赔偿损失、没收渔获、没收渔具、罚款等处分。凡干部带头怂恿违反本条例的,要追究责任,必要时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对严重…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