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79年) 第四章 渔具和渔法 第十条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79年) 第十条 第四章 渔具和渔法 第十条 现有危害资源的渔具、渔法,应当根据其危害资源的程度,区别对待。对危害资源较轻的,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改进。对严重危害资源的,应当加以禁止或限期淘汰,在没有完全淘汰之前,应当适当地限制其作业场所和时间。 捕捞小型成熟鱼、虾的小眼网具,只准在指定的水域和时间内作业。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