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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用语定义: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略) 附件2: 产品标签(略) 附件3: 水产养殖用药记录(略)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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