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章 养殖生产 第十四条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养殖生产 第十四条 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格式见附件2),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