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章 养殖生产 第十三条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养殖生产 第十三条 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