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章 养殖生产 第九条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 第九条 第三章 养殖生产 第九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