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两艘以上船舶之间发生撞击造成损害的,按碰撞事故统计,计算方法如下:
事故件数统计为一件;
伤亡人数、沉船艘数、船舶溢油数量、直接经济损失按发生伤亡、沉船、溢油及受损失的船舶方进行统计;
事故等级按照所有当事船舶的人员伤亡、船舶溢油数量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
船舶发生碰撞事故,一方当事船舶逃逸,事故等级暂按另一方船舶的人员伤亡、船舶溢油数量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查获逃逸船舶,事故等级及统计要素有变化的,事故统计数据应当予以更正。
事故件数统计为一件;
伤亡人数、沉船艘数、船舶溢油数量、直接经济损失按发生伤亡、沉船、溢油及受损失的船舶方进行统计;
事故等级按照所有当事船舶的人员伤亡、船舶溢油数量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
船舶发生碰撞事故,一方当事船舶逃逸,事故等级暂按另一方船舶的人员伤亡、船舶溢油数量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查获逃逸船舶,事故等级及统计要素有变化的,事故统计数据应当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