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七条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应当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虚报、瞒报、伪造、拒报、屡次迟报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