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船舶因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碰、浪损、火灾、爆炸、风灾及自沉事故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按照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事故种类统计。

船舶造成的前款规定情形之外的水域环境污染,按照操作性污染事故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