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0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交通部依法主管全国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所属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
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
中央直属航运企业负责本单位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所属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
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
中央直属航运企业负责本单位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