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船舶因外来原因使舱内进水、失去浮力,导致货舱或驳船的甲板、机动船最高一层连续甲板浸没二分之一以上,按沉没统计。

船舶因外来原因造成严重损害,推定为船舶全损的,也按沉船统计。

五米以下的船舶发生沉没或者推定全损,不计入沉船或全损艘数和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