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媒体,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的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电话声讯、移动通信、无线寻呼以及其他信息载体。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是指可向社会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日常中短期天气预报、短期气候预测、气候变化预评估等。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