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不按规定及时发布气象预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