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

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

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