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 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 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