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