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