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使用 第十四条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使用 第十四条 用户不得直接将其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用作向外分发或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也不得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 用户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气象资料,可以在内部分发;可以存放在仅供本单位使用的局域网上,但不得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