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使用 第十一条 用户要求提供气象资料时,应当凭有效证件,并提交包括所索取气象资料的用途、类别、范围、数量,以及是否涉外使用等内容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用户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提供的气象资料,只享有有限的、不排他的使用权。 第十三条 用户不得有偿或无偿转让其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包括用户对这些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以及对其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 第十四条 用户不得直接将其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用作向外分发或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也不得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 第十五条 用户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用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气象资料,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