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大气本底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在观测场周边3万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城镇、工矿区,或者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上空设置固定航线;
在观测场周边1万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在观测场周边3万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城镇、工矿区,或者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上空设置固定航线;
在观测场周边1万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