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制定与审查 第六条 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制定与审查 第六条 气象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起草。 起草气象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规范的具体内容确定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不得称“法”或者“条例”。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