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制定与审查 第十九条 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制定与审查 第十九条 气象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局务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后由本级气象主管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 气象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