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制定与审查 第十六条 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制定与审查 第十六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送审稿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需要延长的,经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