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行政许可,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实施气象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气象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气象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气象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七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气象行政许可,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附加其他条件,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产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