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