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气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先经下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后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决定的气象行政许可,下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其受理气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依法需要听证、评审、评价、检测、鉴定的,应当在受理气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