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备案与清理 第二十三条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备案与清理 第二十三条 报送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含起草说明),并同时提交该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备案报告应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日期和发布方式,并加盖制定单位印章。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