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200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2000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气象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中,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