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2000年) 第六章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200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气象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 第三十四条 计划单列市气象主管机构从事气象行政复议的权限,按照地(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权限执行。 第三十五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审理复议案件,应当使用国务院法制工作办公室制作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