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2000年)
  3. 第六章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200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气象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 第三十四条 计划单列市气象主管机构从事气象行政复议的权限,按照地(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权限执行。 第三十五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审理复议案件,应当使用国务院法制工作办公室制作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