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2000年)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五条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2000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五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本机关应当在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移交有处理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