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4月30日公布的中国气象局第1号令《气象行政处罚办法》和2009年4月4日公布的中国气象局第19号令《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