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气象主管机构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进行。

听证设主持人、记录人各一名,均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听证由当事人、调查人员、证人以及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记录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由主持人报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同意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气象主管机构终止听证。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在听证过程中,主持人可以向调查人员、当事人、证人或者第三人发问,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