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0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国的气象行政处罚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工作。

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气象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工作实施归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