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07年) 第五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0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系统。 学校、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或者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设施传播预警信号。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