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07年) 第四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0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