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