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07年) 第十三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0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