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审查与许可 第十六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审查与许可 第十六条 取得《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在其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