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
设计任务书;
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
设计计算书;
设计说明书;
标准化审查报告;
使用说明书。
改变气瓶瓶体主体结构、设计厚度、瓶体材料牌号时,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设计任务书;
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
设计计算书;
设计说明书;
标准化审查报告;
使用说明书。
改变气瓶瓶体主体结构、设计厚度、瓶体材料牌号时,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设计文件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