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

设计任务书;

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

设计计算书;

设计说明书;

标准化审查报告;

使用说明书。

改变气瓶瓶体主体结构、设计厚度、瓶体材料牌号时,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设计文件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