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二章 气瓶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五条 第二章 气瓶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 气瓶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