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