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