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五章 气瓶定期检验 第三十六条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气瓶定期检验 第三十六条 气瓶定期检验证书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检验机构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有效期满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