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营业执照;
有适应气瓶充装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
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符合相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具有营业执照;
有适应气瓶充装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
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符合相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