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营业执照;

有适应气瓶充装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

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符合相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