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

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

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