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以及论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