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在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 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