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在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

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