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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200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民航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的承办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受理行政赔偿申请;

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提出赔偿意见;

拟定行政赔偿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

办理行政复议附带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复议案件;

执行生效的行政赔偿法律文书;

对追偿提出处理意见;

办理行政赔偿诉讼的应诉事项;

办理与行政赔偿案件有关的其他事项。